来源于:医药云端工作室 编辑:安诺影
据悉,近日军委后勤保障部与国家医保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参加驻地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的通知》,明确从今年5月1日起,除全军组织集中招标的战救药品和医用耗材外,其他品种将全部优先采用驻地采购工作的方式组织实施。
通知要求军队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的方式、程序和要求,分类使用国家集中采购、谈判、定点生产,以及驻地省市招标采购结果。
此次政策的发布,也就意味着此前的军区招标时代正式结束,未来军队医疗机构的将正式加入地方集采。
第二批集采多地军区医疗机构参加,医药市场或将迎来新一轮的洗牌
其实军队医疗结构加入集采早有苗头。国家第二批集采职能机构就包含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而目前下发实施文件的海南、宁夏、甘肃、山西、河南等省份均要求军队医疗结构全部参加。贵州要求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二五医院和武警贵州省总队医院参加。
2019年1月,安徽省合肥市医保局发文166家医疗机构组成带量采购联合体,执行药品耗材带量采购。其中就包含了6家军队医疗机构。
早前京津冀牵头的3+6带量采购联盟的文件中也明确提出,除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山西省、山东省9省市公立医疗机构外,鼓励军队医疗机构参与
据官方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的五大军区分别为东部战区、南部战区、西部战区、北部战区和中部战区,每个战区内包括5-6个省市,其中军队医疗机构的数目是相当的可观。
据艾美达研究院消息,2014年广州军区除2012年全军统筹招标产品目录外,参与招标的产品多达三千,涉及品规数量4500多个,投标厂家有1500多家,中标率在87.66%,尤其外企中标率在97.34%左右。
可见军队所需药品不仅品种多,数量多,更重要的是中标率极高。因此军队药品招标也是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关注的一大重点。此前军区招标和省级招标采购是处于并列地位。此次政策的发布,也就意味着未来军队医疗机构采购也将同样执行大幅度的降价结果,医药市场或将迎来新一轮的洗牌。
下面对此次文件划划重点:
适用范围:军队医疗机构、药材供应机构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适用本通知。除全军组织集中招标的战教药品和医用耗材外,其他品种全部优先采用参加驻地采购工作的方式组织实施。
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对采购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与国家医疗保障局建立政策协同机制,对军队医疗机构、药材供应机构参加驻地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区域联勤保障机构与区域内地方医保部门建立常态沟通协调机制,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遇有问题随时协商解决。
军队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的方式、程序和要求,分类使用国家集中采购、谈判、定点生产,以及驻地省市招标采购、挂网结果
国家集采:
纳入国家集采的药品和医用耗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驻地实施办法和要求,组织实施用量报送、采购结果使用、购销合同签订、货款结算、医保支付等工作。
对驻地医保范围入员在军队医疗机构就医使用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医保部门按规定预付医保基金;军队负责保障、在军队医疗机构就医的人员使用的药品和医用耗材,按照军队现行规定进行资金支付。
列入国家谈判目录和定点生产的药品和医用耗材,按照国家谈判结果和定点生产统一价格实施采购。
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精神、医疗用毒性和放射性药品,按照国家和军队特殊管理药品有关规定组织筹措供应。列入国家短缺药品清单和易短缺药品清单的药品,按照国家短缺药品保供稳价政策执行。
驻地省市采购:
国家集采以外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原则上按照驻地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标采购或挂网结果实施采购;价格低于省级采购结果的,可按照地级市(含)以上级别城市采购结果实施采购,或参加本地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团采购、医联体集中议价,并进行线上交易。
应急应战、急(抢)教药品和医用耗材,可先线下采购,后通过军队采购平台备案。驻港、澳部队所需药品和医用耗材,按照广东省或深圳市、珠海市采购结果实施采购;应急应战、急(抢)教药品和医用耗材,可由驻港、澳部队卫生机构在香港、澳门地区直接采购。
特殊情形采购
驻地采购结果及军队集中招标结果均无法保障供应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由区域联勤保障机构组织实施集中采购;无法组织集中采购的,可由军队医疗卫生机构自行采购。
集中采购结果在保障区域范围内执行,自行采购结果报区城联勤保障机构采购管理部门、卫生部门备案;除战教药品和医用耗材外,其他品种采购结果还应当在驻地省级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平台备案。
共享采购平台数据,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应依托驻地药材采购平台实施采购
军队医疗机构、药材供应机构应当在驻地省级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平台实施采购,平台注册使用由区城联勤保障机构采购管理部门统一协调对接。
军队采购平台与国家、地方采购平台建立互联互通、数据共享机制,国家药品和医用耗材管理基础数据以及军队医疗机构、药材供应机构驻地采购数据及时推送军队采购平台。
配送企业:应选择驻地采购结果中生产企业确定的配送商
军队医疗机构、药材供应机构应当选择驻地采购结果中生产企业确定的配送商进行配送;无法执行的,可由区城联勤保障机构组织竞争性选取区域配送商。
部队卫生机构所需药品和医用耗材,原则上由所在区城药材供应机构统一协调配送保障;无法满足部队需求的,可由承担联路保障任务的军队医疗机构协调配送保障。药材供应机构不再收取配送管理费。
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原总后勤部、军区联勤部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含备案采购)结果不再执行。
此外,《通知》要求军队医疗机构、药材供应机构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调整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目录,科学编报采购需求,严格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政策规定组织实施。各地方医保部门要积极配合、高效服务,及时为军队医疗机构、药材供应机构通报采购结果,提供采购平台使用条件。